《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
文章发布于:2022-07-24 10:1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温馨提示:企业与工伤职工协商处理工伤保险待遇,非专业人示很难把握,法条很简单,但具体该赔多少?不仅需要懂保险、医学、各种伤残的鉴定,还需要具有丰富的调解、仲裁、诉讼经验。尤其对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协商处理,对用工单位和工伤职工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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