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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

文章发布于:2022-08-30 19:36:17

案例分享:竞业限制要合法,超出范围应无效!

(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样,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王三进入光明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三与光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三个月内,不得到与光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家政公司、物管公司等工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光明公司以王三离职后仍继续从事保洁工作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伸裁,要求王三支付违约金4000元。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终审认为,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宏从事保洁员工作,不应纳入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光明公司与王三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得任意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合理、合法,违反法律规定扩大人员用范围,延长限制期限、设定补偿金支付条件等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首先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可协商确定补偿金的金额。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没约定的,可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温馨提示:签不签订竞业限制、要不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企业得考虑清楚。

      关注“峻辉咨询”,学习劳动法,依法用工、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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